读书笔记:《西方道德难题九章》(部分章节)

###**第一章:安乐死**
1. 安乐死的争论之所以激励,源于各种观点背后所依据的基本道德原则的差异。
1. 2002年,荷兰通过立法成为实际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1.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之宗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文化认为,因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裁决他人生死的权利。
1. 支持安乐死者的回应:
1. 信仰何种宗教是人的自由,因此信教者没有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人的权利。
1. 基督教允许战争中杀人,并称其为例外,那安乐死又为何不可以是例外?
1. “人的生命是神圣”这个观点没有任何坚实的基础。
1.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之医生权力:决定病人何时死亡,并不是医生的权利。
1. 安乐死支持者的回应:绝大多数医生不具备回答“一个生命是否应该被挽救”这种道德问题的能力。
1. 法定权利之所以被引入,是因为每个人都有需要和利益,并且人们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
1. 确定一个死亡请求是充分自愿的三个条件:
1. 选择不是强制的;
1. 当事人被充分告知其选择的后果;
1. 当事人做选择是处于正常的精神状态。
1. 如果“理性”的定义是“自我选择某种方法以更容易达到所向往的过程和状态”,那么自我选择死亡就是理性的。
1. 克鲁格(Eike-Henner W.Kluge)认为,一般来说,怀孕4个月、至多6个月的胎儿,其脑结构功能已充分发展,所以才能在结构意义上称其为人。
1. 弗莱彻(Joseph Fletcher)认为,人的生命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种,即使他是排序很高的价值(士兵愿意牺牲自己的生命,且大多数都认可,即证明了这种观点)。


1. 生命神圣(Sancity of Life)原则:只要存在生命,那么如果不用尽所有可能的办法尽可能地加以维持都是错误的(来源于神学)。
1. 凯瑟林克(E.W.Keyserlingk)认为,生命神圣原则引导我们趋向生命质量原则所关心的事物。
1. 生命质量原则关心的两点:
1. 病人现实的和潜在的体验和联系周围世界的能力;
1. 病人控制自己痛苦的深度、广度和敏感度。
1. 不应该将直接安乐死建立在普遍政策上的理由:
1. 可能会排除病人存活的机会:
1. 严重损害医患关系中彼此的信任。
1. 如果允许如此杀人,那么迟早会将所有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
1. 如果已经决定了不再延长病人的痛苦,那么积极安乐死比消极安乐死对病人更好,因为前者让病人痛苦更少。
1. 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
1. 消极安乐死:医生不做任何事而导致死亡;
1. 积极安乐死:医生做了一些事导致病人死亡、
1. 杀死(积极安乐死)和任由死亡(消极安乐死)在道德上没有区别的两个条件:
1. 行动的人以谋利为动机;
1. 行动的后果是可预见的。
1. 停止治疗的行为可以不被解释为安乐死,而是避免痛苦和无谓的治疗。

###**第二章:堕胎**
1. “罗伊诉威德(Roe v. Wade)”案:上个世纪70年代初,一位妇女因为被拒绝合法的堕胎而提起诉讼,案件最后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73年对“罗伊诉威德”案作出的裁定为:在胎儿有生存能力之前的时间,任何州都不得禁止堕胎。
1. 在1919年,加拿大的一个案例中,法院第一次认可了未出生孩子因伤害而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此之后,西方世界逐渐认可了这种权利。
1. 由于儿童出生时所携带的许多缺陷和病症是由怀孕妇女的不恰当行为或疾病造成的,因此儿童福利支持者主张,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应扩展到出生,而穆青应为他们未出生孩子的福利负责。
1. 伊恩·吉恩特尔斯(Ian Gentles)认为,西方法律之所以会产生“未出生孩子有继承权却没有生存权”这个矛盾,是受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影响所造成的。但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不应该影响政府政策,因为如果接纳这种理论,我们也就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那些希望谋杀的人。依照这种逻辑,谋杀就应该从刑法惩罚中删除。
1.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了堕胎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继续怀孕可能危及母亲的生命和健康时。
1. 希拉(Sheila)和乔治·格兰特(George Grant)认为,因为自怀孕开始,胎儿即拥有其独一无二的遗传密码,因此胎儿不只是其母亲身体的一部分。

###**第四章:色情文学**
1. 在某些情况(例如当事人由于无知而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下,我们有权利挽救一个人免于自己的伤害。
1. 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个人(除了儿童)都拥有行动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并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
1. 不仅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色情文学会引发性犯罪,而且有证据表明取消对色情文学的禁令可以减少性犯罪。但女权主义者认为,性犯罪并非是对女性的唯一伤害。
1. 支持色情文学的人认为,人情文学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人性的理解,带来人性的解放。而反对色情文学的人认为,色情文学会让人对人性的理解造成阻碍,甚至是歪曲人性,造成非人性化的社会后果。
1. 色情文学虽然有助于促进性关系的协调,但性治疗医生、心理咨询师可能更适合这类工作。
1. 色情文学审查不一定会对文艺创作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可能是相反的(例如18、19世纪的俄国)
1. 实行非政治性的审查时家长和学校的权力。
1. 性激情不仅具有潜在的创造性,还具有毁灭性力量。
1.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压力得不到释放,并不会对人性或人格造成损害。
1. 拉尔夫·黑兹门恩认为知识界应该在某些出版物不仅不像被指控的那样破坏社会的文明礼仪,而且还有贡献于文明的进步时,说出其原因。
1. 反对色情文学的人认为色情文艺会对个人造成社会性和精神性的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可能扩展到整个社会。
1. 女权主义者认为色情文学是将妇女描写成处于屈辱的、不名誉的、接受暴力的荒谬状态中,而如果不对其进行审查和禁止,就会伤害到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1. 批评者指斥色情文学是一种拙劣的坏文学,所贩卖的只是一些可怜和病态的心理学。

###**第七章: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主义干预**
1. 恐怖主义的四种类型:
1. 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
1. 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
1. 极右型恐怖主义;
1. 极左型恐怖主义。
1. 当代恐怖主义的特征:
1. 有政治上的目的;
1. 制造恐慌的气氛;
1. 以暴力作为威胁,甚至随性和任意地使用暴力;
1. 以平民或无辜者作为袭击目标。
1. 仅仅因为恐怖活动使用武力是难以对其加以谴责的,因为使用武力在诸多方面(例如用武力保证人们服从法律、恰当的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正当的。
1. 结果论者也是普遍主义者,而后者认为任何人的福利和目的都应该被同等对待和尊重,所以结果论并不对恐怖主义有利。
1. 恐怖主义者似乎是认为,通过对无辜平民实施攻击,民众就不会再支持自己的国家的政策和意识形态。但实际情况是,恐怖袭击让民众反对和拒绝这些攻击者。
1. 恐怖主义者常用自己的暴力行为可矫正和消除社会不公正这种理由为自己辩护,但人们往往会对用人的生命换取社会的改善保持怀疑态度。
1. 许多恐怖主义者声称那些受害者并非是无辜的“此处的“无辜”应被理解诶为“无罪、无过错”),因为他们认为民众会以某种形式(比如选举、纳税)对自己的国家或政府表示支持。
1. 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在任何情况下,恐怖主义都是非正义的犯罪行为。”
1. 恐怖主义者为自己随意使用暴力的争辩理由往往是现实中存在不公正,但随意使用暴力似乎并不能减少不公正,并且减少不公正的合理方法应该是通过商讨、谈判以及其他和平的方法。

###**第八章:死刑**
1. 死刑违反生命价值原则:
1.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残酷且不合人道,并且在实质上就是社会对其他成员的社会性杀害;
1. 如果说主动结束人的生命是错误的,那么以死刑方式结束人的生命也是错误的。
1. 死刑对社会具有消极影响:死刑鼓励民间暴力、报复行为,因为死刑可导出这样一种推论:如果社会可以杀死其成员,个人也可以实行报复。
1. 死刑用于威慑犯罪无效:
1. 目前还没有任何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死刑可以有效的威慑犯罪;
1. 即使死刑真的能起到威慑作用,并由此得到死刑是应该的结论,那也应该是建立在先论证没有其他惩罚方式(例如终身监禁)能达到死刑威慑犯罪的力度。
1. 死刑造成不公正:
1. 死刑的判决可能会处死无辜者,并且即便事后发现有错,也无法挽回;
1. 处死罪犯将使得被害人的家属难以取得经济上的损害赔偿;由于有钱人请得起好律师,所以被定为死罪的穷人和少数族裔的人居多。
1. 死刑取消了改造罪犯的机会:社会废除死刑,并通过某些方式改造杀人犯,可能对社会更有价值。
1. 死刑可用于有效的威慑:
1. 死刑消灭了杀人犯,就可阻止这些罪犯再度杀人。
1. 死刑可威慑那些潜在的罪犯(a.实际上没有任何研究发现,死刑存在与否与杀人案件的数量有直接的关联;b.死刑支持者必须证明死刑比起其他选择(如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更有威慑效果。)
1. 死刑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发挥威慑作用,正是死刑运用得太少了。
1. 杀人犯丧失了权利:
1. 由于违反了道德和法律,杀人犯因而丧失了受到合乎道德待遇的权利。
1. 死刑是自卫的形式,适用于社会整体的自卫。
1. 死刑可实施报复的公正:
1. 报复是一种公正的观念。
1. 只要判处恰当,死刑会使社会得到满足,使人们觉得安全有保障。
1. 经济论据: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杀人犯能改造好,而终身监禁对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过大。
1. 两种报复原则及其反对理由:
1. 对等主义:认为惩罚应对等于罪行。
1. 以对等主义论证死刑是应该的人,有义务先证明生命价值与生命之外任何其他事物都无法相等,例如终身监禁。
1. 如果对等主义是正确的,那么也只有谋杀罪应该被判处死刑。
1. 惩罚要在做到对等,在某些案例(例如强奸案)上不仅不可能,在道德上也是有问题的。
1. 均衡比例主义:认为对于某些罪行,死刑是唯一合适的惩罚。
1. 这种主张的理由是,某些罪行比其他罪行更坏,它们就应当受到最坏和最严厉的惩罚,而死刑是最坏和最严厉的惩罚。
1. 但有的人的确是认为,终身监禁是最坏和最严厉的惩罚。
1. 相比于注射和枪决这些死刑实施方法,通过长期持续的折磨致死显然是更坏的惩罚方法,但我们大多不认可这种方法。基于同样的逻辑,死刑也不一定是唯一合适于某些罪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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